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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发〔2022〕48号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

已退(离)休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评优选先、人员招聘招录、人事安排、招生录取、转换专业、职称评审、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产处置、资金拨付、执纪执法、重要奖惩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得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对本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下级按照其个人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为他人或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的;

(三)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牵线搭桥,安排其与承办重大事项的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直接或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

(五)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打探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七)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第五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及时做好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在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重大事项所属领域有专门规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报告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报告需填写《佳木斯大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报告表》(详见附件)。报告时应提供相关电话、谈话、微信、短信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相关工作人员不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或者明知违规仍予以办理的,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有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第九条 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纪律和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情况。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报告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随时接受有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对重大事项承办人、相关工作人员报告及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考察党员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