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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纪委关于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12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纪发〔20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实现通报曝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教育引导全校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底线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开展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进一步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敬畏法律,敬畏纪律,严格约束,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通报是指违纪违法案件办结后,以案为鉴,通过对案件成因分析,开展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的书面通报工作,并在全校各基层党组织一定范围内通报周知。

曝光是指利用学校相关媒体平台,向全校发布学校纪委已办结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条 通报曝光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警示震慑、注重效果原则;严格纪律、保密审查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 通报曝光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通报曝光对象为全校违纪违法且已办结的中共党员、监察对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通报曝光案件: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的问题案件;

2.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3.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

4.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

5.顶风违纪违法案件;

6.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

7.其它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三章 工作方式、分工和程序

第七条 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需要,通报曝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方式

在全校干部职工中以书面或会议方式进行通报。

(二)曝光方式

利用我校新闻网、学校纪委网站、协同办公网等平台,向全校通报违纪违法案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报曝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通报曝光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八条 通报曝光选取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

通报曝光案件的材料由具体办案人员负责起草。主要包括违纪违法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反思分析、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通报曝光后,发案单位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作为通报曝光案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上级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