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佳大纪发〔2020〕6号)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委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微信公众号举报平台发送的电子举报材料和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按照学校纪委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依规依纪依法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注重时效原则;
(六)预防与查处并重;
(七)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受理范围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校内党组织、单位、部门,处、科级干部以及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校内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校内党组织、单位、部门,处、科级干部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校内监察对象对监察部门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监察部门做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八)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或申诉;
(九)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学校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三、工作程序
(一)信件处理
1.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及微信举报公众号,举报箱定期开启(点击)。
2.来信要当日拆封、装订。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封背面与信笺背面相对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并在信笺的右上角表明收信日期,加盖公章。
3.登记编号,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进行填写;序号、姓名、住址、来信日期和处理日期,要求准确无误;地址不详的来信要认真核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摘要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简明扼要;同一个人寄来的相同内容的信,按重复记载,不允许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户头;同一个人寄来的不同内容的信,可按内容的不同可另立户头;经手处理过的信,要记载于登记簿。
4.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5.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6.对署实名举报人,在受理其举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其发出信访受理通知书,并向其说明信访办理时限;同时要求信访举报人作出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就同一问题向上级部门再次进行信访举报的承诺。
(二)来访接待
1.填写来访登记簿。凭来访人身份证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上的栏目逐项登记清楚,并注明来访日期。如系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如系重访,应在原登记栏前记录重访日期、人数。
2.接待人员要耐心地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主要事实、证据、原处理情况和来访要求等,并要清楚、详细、如实地做好记录。
3.履行告之义务。对来访人讲解实名举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阐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涉嫌诬告陷害的,经查实将对举报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实名举报告之书》上签字。(《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对应由所属学院、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学院、部门处理,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学院、部门处理。
5.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随《来信来访登记表》一起送领导批阅,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6.对精神异常者来访和无理缠访者的处理。发现来访人员精神异常,应及时联系校医院医务人员,交其处理;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无理缠访者,应及时联系学校保卫处处理,并在《来信来访登记表》“备注”栏中作简明记录,以备查核实。
7.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三)电话举报
1.设立举报电话,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2.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3.履行告之义务。
4.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四)其他事项办理
1.上报。信访工作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来信、来访的情况按摘要呈报、直接呈送、综合上报等形式上报上级领导。
2.交办。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查处的信访问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交送相关学院、部门查办,并要求按期报告处理结果。属于揭发、控告性质的有关材料,只能交给被揭发、被控告单位或个人的上一级组织查处,并注明密级,加盖戳记,决不能转送给被揭发、被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3.转办。接到受理范围外的来信、来访,应采取发函或附转送单的形式,转相关单位办理。属于揭发、控告性质的有关材料,只能转给被揭发、被控告单位或个人的上一级组织查处,并注明密级,加盖戳记,决不能转送给被揭发、被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4.催办。信访材料在交办或转办有关部门之后,学校纪委办公室要以“电话催办”和“函件催办”的形式催促承办单位办理,了解查处进度及新发现情况等问题。每次催办的时间和次数、被催办单位、承办人姓名、案情的查处情况和进度等,均须具体写入催办单。对于已经采取多种形式催办而仍无效果者,学校纪委办公室报经领导同意后,要采取“会议催办”的形式,会前要正式通知承办单位,让其携带有关的信访材料到会。会议由监察处长主持,认真听取该案件查处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的方法,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5.调查处理。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需要进行调查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 小组的处理意见等。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6.审核报结。承办单位应将信访问题的结案材料书面上报纪检监察处。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纪检监察处收到结案报告后,要逐项认真审查,并正式行文批复能否结案。一般信访问题经分管信访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审定后予以办结;重要信访或信访案件经纪委书记审定后予以结案。对不能结案的问题,批复时要提出进一步查处的意见。
7.复信。信访问题处理后,学校纪委办公室应给信访、来访者复函,将处理结果告诉对方。对于建议性的信访材料,应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1)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相关部门去解答。(2)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
8.存档。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
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上级批转函件;
(2)《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
(3)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实名举报告之书》;
(4)调查材料(谈话笔录、证据材料等);
(5)调查报告;
(6)《信访问题办结表》或《信访案件结案表》。
四、领导责任制度
1.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2.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亲自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和参与处理疑难信访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信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3.阅批信访举报及时迅速。对信访部门呈阅的《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或《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分管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阅批签署意见,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原阅批领导审核签批办结意见。
4.完善领导接待来访制度。定期安排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将记录交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处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访、异常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应立即接待并负责处理,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位。
5.领导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6.对5人以上的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和学校党委报送信访信息,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回避制度
处理信访工作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本信访举报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信访举报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信访举报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本信访件。
六、工作保密制度
(一)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伪造、篡改、隐匿、销毁;
(五)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六)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的组织、人员;
(八)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
(九)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十)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七、内务管理制度
(一)规范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信访办理符合程序、规定;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二)信访案卷装订整齐,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保密规定。
(三)接待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四)接待人员要廉洁奉公,严守党纪,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和规定的事情。
(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工作责任制,实行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佳木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